21
2021-10
数字货币制度的法律意义
作者:何筝君律师一千年前,中国发明了纸币,这让人类商品经济开始了一个新纪元。而今天,当中国政府准备启动数字货币试点时,它代表的也不仅仅是支付工具的改变,它是一种新经济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开始。 我们以前苦于追赶西方的政治制度和经济文明,而从今天开始,我们新的中国会有更加美好的明天。1一1数字货币的试点首先是一种支付手段的彻底改革。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已经让老百姓体会到数字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它让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体会到新的支付手段的先进性、便利性和人性化。 微信支付和支付宝通过互联网的支付方式还让老百姓初步体会到信用的重要性,让无数商家更加珍惜商业信用。当然,由于银行与微信支付、支付宝的隔墙保护,还是让部分个人、机构有逃避遵守信用制度的缺陷。 新的数字货币支付则让任何个人和机构想逃避责任、不珍惜信用的成本变得更为巨大:一个人或者机构如果失去了信用,则相当于你可能永远失去支付手段,而法律一旦在深层改变借用帐户的法律责任,则失去信用的人可能也失去了帮助。随之而来的是判决书、裁定书和政府的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则变得更有强制执行能力。而一个国家经济的信用增强改变的就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 新的数字货币支付手段会让中国科技发展有了更好的融资平台选择和融资手段选择。这会让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有了更科学支付保证和信用保证。未来随着数字货币支付手段的革命实现,中国经济信用、生活信用将会是一个新的一千年开始。它将让中国在内燃机发展落后的屈辱时代一去不返。1二1数字货币支付改革也会静悄悄的带来政治改革。贪腐终点是可以隐藏支付能力和财富。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不能铲除这个社会毒瘤和顽疾。它拖累了中国经济前进的步伐,也影响了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 而数字货币支付的改革会象秋风扫落叶一般让贪腐变得异常艰难:中国已经通过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税务和社保四表合一的合并制度等让中国个人资产完成了一个并表财务制度改革,而数字货币支付制度最终将个人和机构的资产流动变得象玻璃一样的透明。 贪官要将自己的财富埋在土里,留给自己日后方便使用或者后代继承的想法,就真的会永远埋在土里了。 当一个民族、国家有了一个可以完全公示的财富透明和经济透明制度,就会逐步建立一个有经济信用制度和真正廉洁政治制度的可行性,在这个基础之上建立的政治制度就会离民主更近。它会让聪明、廉洁的人走上政治舞台,而让那些想借权利获取财富变得很辛苦。 只希望中国的货币支付制度早日实现。​
21
2021-10
“后疫情时代”----炒作疫情物资相关刑事法律风险简析
作者:杨海亮律师 在国家实施强有力的疫情防控措施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目前得以有效遏制。疫情前期,刑事风险主要体现在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随着疫情好转,企业逐渐复工复产,而国外疫情日益严重,近期民间游资炒作口罩机、熔喷布、额温计、红外传感器等疫情概念生产物资情形越演越烈,哄抬价款、买空卖空、庞氏骗局混杂,疫情相关刑事法律风险随之转移至侵犯财产、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面对“后疫情时代”的炒作乱象,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海亮律师现将相关常见刑事法律风险简要整理如下: 一、诈骗类犯罪常见的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规定,表现在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骗取公私财物,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等。在疫情防控期间,该类犯罪主要体现在在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行为人通常虚构“有囤货”、“有生产能力”,或者没有合同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大额合同骗取订金、货款,或者以“有资源“、“有渠道”以居间名义骗取被害人佣金。东莞市诈骗罪认定标准: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东莞市合同诈骗罪认定标准: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刑罚幅度同诈骗罪一样相对应分三个层次。 二、非法集资类犯罪常见的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该类犯罪主要表现在打着疫情防控旗号,以利息、分红等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众筹”、“股权投资”、”设立疫情物资生产企业”等名义募集资金;或者谎称代购代销“口罩”、”消毒液”、“特效药”等物资,并承诺可以消费返利、加盟返点,骗取他人钱财。东莞市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东莞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该罪主要表现在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非法经营罪被法律界形象的称为“口袋罪”,即相对于其他罪名,该罪认定界限相对模糊,特别是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像一个口袋一样,需要时就张开能把它装进去。疫情管控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从严处理是有必要的。东莞市非法经营罪认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近期本律师收到关于疫情物资买卖、居间、投资的法律咨询越来越多,感觉跟风炒作疫情物资的风险雪球已越滚越大,故简要整理出本文以提示交易风险。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国家、人民都作出了巨大牺牲,在这场全民阻击战接近胜利尾声的时候,大家仍需保持镇定,勿铤而走险“赚快钱”,不懂行别轻易入行,谨慎投资勿盲目投机,因为,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了。
21
2021-10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应知要点
前言​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武汉暴发,最终蔓延至全国。随着疫情的发展,防控形势越发严峻,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包括专门针对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都会对企业用工、人力管理等方面产生直接的影响。为此,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用工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进行统一归纳,整理出若干建议要点,希望为客户提供及时与有效的帮助。关于疫情与防控的背景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须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与第四条,按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情况与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最高级别的传染病,特指鼠疫与霍乱;乙类指26种传染病,其中包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狂犬病、梅毒等;丙类传染病包含11种,流行性感冒就属于丙类传染病。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以2020年第1号公告形式,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以甲类传染病预控措施应对的乙类传染病还包括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说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然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考虑人际传播、无特效药与危害性等因素,须采用最高的甲类级别预控措施予以应对。2.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疫情,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广东省卫健委于1月23日宣布,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截止目前,因疫情防控,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关于春假延长与延迟复工1. 春节假期延长3天属于特殊休息日,非法定节假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即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此属于法定节假日。目前,3天的延长假期起因于疫情防控,依据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7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为特殊休息日,不属于法定假期。2. 特殊休息日期间应全额发放工资,若确需安排工作,应当安排补休或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如前述,3天延长假期属于特殊休息日。对标准工时制员工,无特殊工作安排的,照常发放工资。若确有上班需要,如疫情防控所需,可日后安排调休,无法调休的,视为休息日工作,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 企业应当遵守各地政府迟延复工的通知,若因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可能会面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疫情防控复工期则是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疫情需要作出的地方性决定,针对的范围是所辖行政区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除特殊情况之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特殊情况专指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延迟复工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生命与健康。若因违反决定,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或影响疫情防控,企业可能会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若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会因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面临刑事处罚。若确有需要复工复产,首先应当向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批并接受统一部署,否则不得复工。4.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广东省人社厅于1月31日在「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回应中明确: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5.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至少应当安排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虽然各地政府决定企业不得提前复工,但是从上海市人社局在2020年1月28日的答复可以看出,「不得提前复工」并非绝对禁止非聚集性的工作安排,并且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在2月3日至2月9日这段时间里合理安排员工在家办公。针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法律性质,目前仅有上海市人社局明确答复,延迟复工期间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应当视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双倍工资。另外,广东省人社厅于1月31日的回应中也提到:若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6. 若正式复工后,企业仍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应视停工停产周期,至少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7. 复工后,员工仍未到岗的,企业应当根据疫情影响程度等具体因素区分处理。首先,若属于以下几类情形的员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2)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病人;(3)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4)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其次,若非前述四类情形,但确因疫情防控(如交通管制),复工后无法及时到岗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采取年休假方式进行统筹安排。若无年休假的员工,企业可综合具体情况,考虑采取事假情形进行处理,或者参照停工停产情形按照至少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工资。关于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处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政策倾向是希望企业在劳动关系上首先考虑的不是裁员措施,而是在能力范围内灵活地进行人力管理调整。因此,我们认为,若确实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或企业,企业在特殊时期享有相对宽松的用工自主权。若企业因疫情影响需要降低用工成本,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整体性薪酬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协商。利用综合工时制等模式,缩短工时,减少工资支出。以采用集体协商方式,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共度艰难时期。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企业而言,疫情暴发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合同规则是双方共摊风险。所以,我们也提倡,公司确实因疫情陷入经营困境,劳动者应当体谅一下企业的经营难处,共度时艰。​​
21
2021-10
青年节----与我们的年轻客户一起成长
作者:杨海亮律师  一直很想写一篇年轻律师成长的文章,但总觉自身资历尚浅,不能胡乱发表意见,以免误导他人。又是一个青年节,想起2005年3月份大学尚未毕业即来东莞打拼,十五年过去,弹指一挥间。快奔四的我,青春已逝,五一休假之余,总结一下十余年的律师从业经历,与年轻律师共同探讨业务方面的话题,以抛砖引玉。 早段时间一位很多年没见的朋友,找我拟定股权转让合同,我侃道:“十多年好快,你都混成老板了”。是的,身边其他行业的80后们,经过十多年打拼、磨练,做老板、高管的也不少了。这也是我写这篇文章的核心内容:与我们的年轻客户一起成长! 每一个行业,都没有现成的老板,即使“拼爹”,若自身素质不过硬,也是很难成功的,自身的能力属于内因,其他都为外因,内因往往决定了事物的发展。具体到我们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性质不是公司,大多为合伙制,“个体工商户集合式经营”为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特征。因行业的高准入性,致使封闭性特点尤为明显,同行之间交流的多半是专业,很少涉及业务,每谈及业务,似乎都属“独门秘籍”闭而不宣,大声宣扬的往往是培训机构在“销售恐慌”。 因此,年轻律师要想日后在法律服务市场占领一席之地,注定要经历专业、业务双重高压磨练。但我们要看到,我们成长的同时,我们的客户亦在成长。  一  专业能力与业务能力的辩证关系  专业能力与业务能力可谓律师的左臂右膀,缺一不可。 从事律师行业第一道坎为司法考试(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身边太多关于司法考试的励志故事,总结如下:每个过司法考试的,都是自己人生的一部史诗。能过司法考试的,相信学习能力极强,如执业后保持对专业的持续深入钻研,势必成为某法律领域的专家。而业务能力,则是个十分宽泛的话题,招无定式,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早几天某律师事务所发布吊唁,某律师25岁英年早逝,吊唁中的内容“凭借精湛的业务能力成为**分所的合伙人律师”,本人内心怀勉的同时,惊叹其高超的业务能力,但其仅为特例,我们大都是芸芸众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时期,通过奋斗能立足于社会,下至衣食无忧、家庭美满,上至能为社会、为人民做出应有贡献,足矣。 十余年前刚执业时,我亦彷徨,客户在哪?现在回想过来,同一批出来奋斗的其他行业的“老板”们,是不是也有同样的困惑----生意在哪?每人对自己的第一单业务可能会记忆尤深,然后不断总结经验,越来越会“做事”,越来越懂“做人”,不经意间,客户群体慢慢积累起来了,信任的朋友越交越多,你会怀着感恩的心态对每个支持你的客户说声“谢谢!”。 我跟同事之间交流经验时,经常谈到:做活一个客户,做活一群人,做坏一个客户,丧失一个群体!人与人之间的交际,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往来,而是一个群体与一个群体的交流。因此,做好手中的事,无比重要!很多案件的胜败,往往在于一个很小的细节,比如合同中一条不起眼的条款,比如一个很小的证据收集,比如庭审中陈述的一句话。法律服务产品与制造业产品不同,制造业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返工,但法律服务产品不能,必须一次成型,没有修复的机会,我们行业的特殊要求,我们做事必须谨慎、细微! 因此,作为自身资源尚浅的年轻律师,无需仰望别人的成功。大部分律师都是靠专业吃饭,入行后加强自身专业素质的培养,沉的住气,多向前辈取经,自我“悟道”,只有你的法律服务产品质量能过关时,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业务能力会随着专业能力而相辅相成、相宜得章。  二  如何看待行业二八现象  跟同行交流时,一说到律师“二八”现象,80%的钱被20%的律师赚取,大家都会感叹。我在想:“哪个行业不二八?律师行业只是适应了其市场发展规律而已。”能成为20%的固然是精英,但你是否具备20%的要素?我现仍不具备,既无广泛的社会资源,又非出身法律名校,也无特别的业务公关能力,我想我终身执业都很难挤进这20%的。但这不代表我们不上进,不代表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优质,只是因为我们很坦然,坦然面对市场竞争,坦然面对自身实力。行业翘楚就那么些,社会高级服务资源就那么些,自身能力不够时,只能做一名勤勤恳恳普普通通的律师。 据东莞市律师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20年5月1日,东莞市共有 261 家律师事务所(含 1 家公职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个人会员 3317 名律师(含公职律师 259名,法援律师 12 名)。 律师数量每年三百左右的增加,年轻律师是否焦虑?焦虑肯定是有的。律师行业管理虽然行政化,但业务基本市场化。律师数量的增长是社会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例如行政诉讼,某当事人跟我说:“十多年前哪敢告政府?现在是谁都敢去告!”不错,政府推崇依法治国、民众法律意识上升、一带一路走出世界,法律服务市场的蛋糕只会越来越大!我们要客观的看到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自身综合能力提高了,自然能分一杯羹。我们作为普通律师,需不定期消除内心的浮躁与恐慌。  三   你是否愿意与你的客户共同成长? 社会交际中的“代沟”是存在的。你的客户在奋斗,你必须跟上共同奋斗的节奏!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圈子,你刚毕业时,你年轻,你潜在的客户也年轻着呢!你想跨时代与某些客户保持良好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大你二十岁的人,觉得你“嘴上没毛、办事不牢”,选择律师时势必会选择有经验、差别不大的同时代律师;小你二十岁的人,现在还在读幼儿园呢!所以,急也没用。 若年轻律师遇到年长客户,一定要好好珍惜!一方面是你在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是社会长者在扶持你成长!等你慢慢奋斗走上道了,你的客户范围就会越来越广。同时,慢慢的,与你同龄打拼的一代也起来了,有着共同的时代烙印、共同的时代话题,日后必将成为你的主流客户,甚至会成为至交的朋友。如果我们自身不努力,十余年法律服务水平原地踏步,跟不上时代发展,被我们最广的一批同龄客户排斥时,方为可惜。 此外,如何与潜在客户持续的、深入的交往尤为重要。我没学过社会学,但估摸着从社会交往层次看,最初层次是:模糊中好像有这么个人在做律师----遇到法律需求时,客户固然不会找你。第二层次是:认识一个律师,但没他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需要法律服务时,客户可能找别的律师去问了。第三层次是:认识某律师,以前见过他,有他联系方式----需要法律服务时,客户可能会试探着咨询你。第四层次是:某律师人不错、会办事,交给他办放心----需要法律服务时,经过商谈,可能就委托你。第五层次是:某律师人好、专业水平高,我需要他!所以,在与你潜在客户交往中持续不断深挖、再深挖,最终会激发客户对你的认可与需求。 “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在窗外看你。”我们与客户之间,我在看你,你也在看我。作为一名普通律师,成功离我尚远,每人人生观、价值观不同,“财务自由”不是我奋斗的目标,但“客户自由”一定会是我追求的目标。与我们的年轻同行们、与我们的年轻客户们共勉!​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